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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威市不断完善城市供水价格形成机制

 2019/08/16/ 20:42 来源:武威日报

我市不断完善城市供水价格形成机制

  本报讯(记者范武平)日前,市政府印发《武威市水价改革实施方案》,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作用,完善城市供水价格形成机制,大力推动全社会节水。

  方案提出,简化水价分类。城市供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、非居民用水以及特种行业用水三类,具体用水分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除高耗能、高污染、产能过剩行业之外的工业用水、主营业务列入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》的文化旅游企业用水,价格可按非居民用水价格70%的幅度实行优惠。调整供水价格。制定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“补偿成本、合理收益、保障基本、节约用水、公开透明、公平负担”的原则,以成本监审2016—2018三年的平均成本为依据,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,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。拉大非居民用水与特种行业用水之间的价差,二者比价原则上不低于1∶5。对高耗能、高污染、产能过剩行业用水执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。严格居民阶梯式水价。在城市范围内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用水的居民,均实行定额用水和阶梯式水价。阶梯分3级,级差为1∶2.5∶5。第一级水量,人均3立方米/月以内(含3立方米),按调整后的水价计收;第二级水量,人均3立方米/月以上(不含3立方米)4立方米/月以内(含4立方米),按调整后水价的250%计收;第三级水量,人均4立方米/月以上,按调整后水价的500%计收。各县可根据缺水程度适当扩大各级水量间的价差,但最高不得高于1∶3∶6。完善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。对非居民(含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)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,超过用水定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。累进额度和加价幅度为:超定额20%(含20%)以下的,超出部分在调整后水价基础上加价不低于50%;超定额20%(不含20%)至40%(含40%)的,超出部分在调整后水价基础上加价不低于100%;超定额40%(不含40%)至100%(含100%)的,超出部分在调整后水价基础上加价不低于200%;超定额100%(不含100%)以上的,超出部分在调整后水价基础上加价不低于300%。实行公共设施用水计量收费。城市园林绿化、环卫、市政设施等公共设施用水,实行计量收费制度,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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